(2016)粤0306执恢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增胜、蔡庆均等与吕羽齐、邹和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增胜,蔡庆均,蔡学森,吕羽齐,邹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4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增胜,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蔡庆均,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蔡学森,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吕羽齐,女,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邹和忠,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蔡增胜、蔡庆均、蔡学森与被执行人吕羽齐、邹和忠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53357.3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羽齐、邹和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向深圳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安及车辆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查证,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羽齐、邹和忠名下的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和车辆进行查证,现已执行到位30057.88元,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变现予以清偿债务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文举审判员 许林锋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诗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