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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楚永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35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楚永超,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住宝丰县。本院在执行楚永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