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恢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吴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吴伟,匡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88249。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吴伟,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匡婷,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2015)岳民初字第04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伟、匡婷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伟、匡婷的银行存款1142143.9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42143.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