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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刑更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白祥娃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刑更823号罪犯白祥娃,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子长县,汉族,文盲,原居住地陕西省子长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祥娃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二00九年六月四日至二0二一年六月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白祥娃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六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祥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二月三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超宁审判员  段建纲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