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春香、XX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香,XX忠,河北昌隆投资有限公司,严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741号申请执行人高春香,女,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XX忠,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河北昌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聚源大街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严国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严国辉,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高春香与XX忠、河北昌隆投资有限公司、严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忠、河北昌隆投资有限公司、严国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春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忠、河北昌隆投资有限公司、严国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春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唯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