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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曲汝海、胡峰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汝海,胡峰亭,高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曲汝海。被执行人:胡峰亭。被执行人:高小宁。曲汝海与胡峰亭、高小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赔偿曲汝海各项损失56585.01元及18250.72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胡峰亭名下登记有汽车两辆,其中一辆因交通事故报废,另外一辆也因年限较长已达到报废标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扣押;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峰亭名下车辆因不知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