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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冠男与李晓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李晓菲,曹庆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235号之二原告:李冠男,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晓菲,女,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曹庆滨,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冠男与被告李晓菲、曹庆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冠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冠男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财产保全费1270,均由原告李冠男负担。审 判 长  尹佐涛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