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5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冠男与李晓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李晓菲,曹庆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235号之二原告:李冠男,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晓菲,女,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曹庆滨,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冠男与被告李晓菲、曹庆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冠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冠男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财产保全费1270,均由原告李冠男负担。审 判 长 尹佐涛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