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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折英华与杜治华、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英华,杜治华,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19号申请执行人折英华,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治华,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玉兰,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布袋壕村。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执行折英华与杜治华、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杜治华、李玉兰偿还申请执行人折英华借款本金18.9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杜治华、李玉兰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7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治华、李玉兰进行司法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反馈均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