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丛爱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丛爱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86号罪犯丛爱军,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昆刑初字第07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丛爱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6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8月5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9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丛爱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装配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丛爱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丛爱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没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丛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