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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7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国飞与王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飞,王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250号原告:吴国飞,男,194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王伟杰,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吴国飞与被告王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国飞负担。审判员 吉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