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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XX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2825号原告:赵XX,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告:王成,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赵XX为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7年4月3日,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款凭据1份,写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收到后,被告在借款凭据下方出具给原告收条1份,写明:收到现金30000元。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引起本案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