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玲牛祥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祥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738号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韩玉国,经理。被告:牛祥焱,男,自然情况不详。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祥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笑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