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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4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关成善,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4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源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19292-3。法定代表人:李浩,总经理。被执行人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国工业园复元五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637776-4。法定代表人关成珍,董事长。被执行人关成善,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系本案另一被告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国工业园复元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5544735X。法定代表人关成善,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鲁0403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关成善、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复元五路西侧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枣土国用(2014)第37号〕及位于高新区复元五路西侧海特电子集团院内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共七幢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