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田杰与安平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杰,安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5行初11号原告田杰,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住建局职工,现住安平县。被告安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平县新盈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崔庆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田杰诉被告安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田杰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杰负担。审 判 长 周春彦审 判 员 孟庆建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天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