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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田杰与安平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杰,安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5行初11号原告田杰,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住建局职工,现住安平县。被告安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平县新盈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崔庆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田杰诉被告安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田杰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杰负担。审 判 长  周春彦审 判 员  孟庆建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天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