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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崔文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文俊,男,1990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2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文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先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崔文俊和殷某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凯旋城附近谈事时,被害人江某也过来找殷某谈事,被告人崔文俊因被害人江某对其出言不逊而蓄意报复,遂邀约崔某和绰号“黑鱼”(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到东城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富侨北附近将江某砍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江某此次体表创口及新近皮肤愈合伤疤长度累计约57.4CM,已构成轻伤一级;左前臂外伤左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右手外伤致第2、3掌骨骨折巳构成轻伤二级。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文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崔文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崔文俊和殷某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凯旋城附近谈事时,被害人江某也过来找殷某谈事,被告人崔文俊因被害人江某对其出言不逊而蓄意报复,遂邀约崔某和绰号“黑鱼”(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到东城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富侨北附近将江某砍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江某此次体表创口及新近皮肤愈合伤疤长度累计约57.4CM,已构成轻伤一级;左前臂外伤左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右手外伤致第2、3掌骨骨折巳构成轻伤二级。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文俊与被害人江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江某经济损失共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江某谅解。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崔文俊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江某的陈述;3.证人殷某的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崔文俊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文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文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文俊当庭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江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文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已扣减原羁押5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涛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