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哲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227号被执行人宋哲文,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在津无固定住处,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2017年5月2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4)红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将罚金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宋哲文应缴纳罚金人民2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宋哲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耿宝东审判员 赵 坤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