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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哲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227号被执行人宋哲文,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在津无固定住处,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2017年5月2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4)红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将罚金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宋哲文应缴纳罚金人民2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宋哲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耿宝东审判员  赵 坤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