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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艳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艳,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鄂13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艳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艳撤回上诉。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大富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彭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