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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侯峰与林汝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峰,林汝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132号原告:侯峰,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林汝康,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峰与被告林汝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侯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元,由侯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