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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6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勇与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6118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下南街3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恩,董事长。原告张勇与被告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