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与陈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陈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157号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江汉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3239168P。负责人:李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冉,该公司员工,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红,该公司员工,联系。被告:陈忠,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现住濮阳市,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诉被告陈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炜审 判 员  张帆人民陪审员  苏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