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昆山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恩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556号原告:昆山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6515390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民营三区。法定代表人:夏天庆,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沈定平,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恩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1852336,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8号3楼。法定代表人:陈利明。原告昆山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恩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1元,由原告昆山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崇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