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凤达轻纺原料有限公司与湖州市城区戴山银龙丝绸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凤达轻纺原料有限公司,湖州市城区戴山银龙丝绸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602号原告:杭州凤达轻纺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733号杭州余杭江南丝绸城二期2038-2050号。法定代表人:黄琴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浙江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市城区戴山银龙丝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戴山镇后林村。法定代表人:王银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凤达轻纺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城区戴山银龙丝绸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凤达轻纺原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凤达轻纺原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凤达轻纺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杭州凤达轻纺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斯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