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家伟与宋飘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伟,宋飘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969号原告:宋家伟,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飘亮(宋代远),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宋家伟与被告宋飘亮(宋代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宋家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家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家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宋家伟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