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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梁红卫与梁建立、梁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卫,梁建立,梁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初770号原告:梁红卫(罗井卫),男,布依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贵州九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建立(罗井云),男,布依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梁卫星(罗井明),男,布依族,1993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梁红卫与梁建立,梁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红卫以“考虑到兄弟情谊”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梁红卫负担。审判员  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