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5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绍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绍平,叶涵,钟油强,胡先钦,叶旭,周冰冰,王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5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胡绍平,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叶涵,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钟油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胡先钦,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叶旭,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周冰冰,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吓良,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林宣知与胡绍平、叶涵、钟油强、胡先钦、叶旭、周冰冰、王吓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78018.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王阿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鼎支行有存款9826.3元,钟油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有存款12971.37元。本院于2017年6月8日扣划了上述存款。本院分别胡绍平、叶涵、钟油强、胡先钦、叶旭、周冰冰、王吓良户籍地所在村居及白琳镇翁江村委会、白琳镇秀阳村委会、硖门乡硖门村委会调查胡绍平、叶涵、钟油强、胡先钦、叶旭、周冰冰、王吓良财产情况,未发现胡绍平、叶涵、钟油强、胡先钦、叶旭、周冰冰、王吓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胡绍平、叶涵、钟油强、胡先钦、叶旭、周冰冰、王吓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