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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康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29号原告:康某,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康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纬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