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康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29号原告:康某,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康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纬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