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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瞿亚运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瞿亚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80号罪犯瞿亚运,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亚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30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某刑执字第05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9月30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某刑执字第1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1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8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瞿亚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瞿亚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瞿亚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是强奸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瞿亚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