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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樊城区强辉陶瓷生活馆与于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区强辉陶瓷生活馆,王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强辉陶瓷生活馆。经营场所:襄阳市樊城区。经营者:肖剑水,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国富,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襄阳市樊城区强辉陶瓷生活馆与于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王国富银行存款5100元并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强辉陶瓷生活馆,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08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