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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国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国鑫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16号原告河南国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马金章,董事长。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郑州高新国槐街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国鑫商贸有限公司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国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