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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义波与河南泰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106执417号申请人:胡义波,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泰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民。被执行人:河南中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30号楼5单元4层402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义波申请执行河南泰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胡义波,本院(2017)豫0106执417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江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保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