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义波与河南泰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106执417号申请人:胡义波,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泰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民。被执行人:河南中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30号楼5单元4层402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义波申请执行河南泰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胡义波,本院(2017)豫0106执417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江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保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