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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溪支行、黄思会、黄其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其发,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溪支行,黄思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其发,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中街。主要负责人:彭培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黄思会,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上诉人黄其发与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及原审被告黄思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4民初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其发上诉称:本案上诉人长期生活在福建省龙海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泉州农商银行“刺桐红”信用卡领用条约第八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合约签订地在洛江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黄其发请求将本案移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晓东审判员  董耿瑜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巧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2--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