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晏某某、武汉翔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某某,武汉翔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晏某某被执行人武汉翔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39号(钢结构基地)。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某某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武汉翔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晏某某已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