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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连合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连合,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连合,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英(上诉人之配偶),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茹莘,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连合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北镇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连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英,被上诉人怀北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怀北镇政府与刘连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后期怀北镇政府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等主要事实审查不清,亦未作出明确认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连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茵审判员 郑吉喆审判员 江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官助理沈力书记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