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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与甄春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甄春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056号原告: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南王段村东南。法定代表人:郭振威,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甄春华,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隆尧县。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诉甄春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军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