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与甄春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甄春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056号原告: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南王段村东南。法定代表人:郭振威,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甄春华,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隆尧县。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诉甄春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邢台臻牌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军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