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41陈斌斌与陈荣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斌,陈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陈斌斌,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陈荣辉,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陈彬彬与被执行人陈荣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003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荣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斌斌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荣辉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斌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荣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已将被执行人陈荣辉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玉群审判员 刁安心审判员 谢国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