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安康康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莲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康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莲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673号原告安康康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严龙(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199),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莲慧,女,汉族,住址安康市巴山东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康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王莲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康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王莲慧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康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康康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王莲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康康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