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千城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千城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传庆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传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820-2号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行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俞能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满,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凤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千城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办事处525室西藏路与林芝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宋益才,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传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南海国际大厦C座2209室。法定代表人:王东,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法定代表人:王传付,总经理。被申请人:王传付,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千城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传庆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传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皖0103民初48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千城商业广场办室(预售许可证号:20051)和西北千城商业广场酒店等房产及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西北的土地使用权();并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千城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西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号);还查封了被申请人王传付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地南海国际大厦C座房产。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千城商业广场办和西北千城商业广场酒店等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西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合包河国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千城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西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合包河国用(号)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传付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地南海国际大厦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玮审 判 员 朱 律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