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建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建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39号罪犯何建飞,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以(2009)平刑初字第0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伍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30日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3月31日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1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0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何建飞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何建飞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何建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建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建飞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