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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清秋与被执行人于若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清秋,于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贾清秋,男,1961年1月8日生,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于若军,男,1967年2月18日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申请执行人贾清秋与被执行人于若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81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