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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60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镇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镇木,张丽君,王代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6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及二、三层前间。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镇木,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代敏,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镇木、张丽君、王代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永滨、许德登自行和解,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