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海齐、黄伟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齐,黄伟伟,郑浩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海齐,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灵寿县。被执行人:黄伟伟,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生,住灵寿县。被执行人:郑浩纯,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伟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伟伟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82.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