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163-2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郭某某罚金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17)豫0522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郭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郭某某在你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