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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连忠与被执行人吴景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连忠,吴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何连忠,男性,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2委被执行人:吴景芳,女性,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连忠与被执行人吴景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