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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文波与被告长治市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荣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波,长治市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荣县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313号原告:许文波,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长治市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荣县分公司。地址:万荣县。负责人:王文胜,分公司总经理。原告许文波与被告长治市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荣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款项,合同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许文波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