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长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620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刚,该公司职工。被告:马长喜,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仁和行政村仁和1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冻结被告马长喜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泉支行、中国邮政银行临泉支行、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1705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告马长喜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泉支行、中国邮政银行临泉支行、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17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看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