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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5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川,男,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川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何川在其工作的重庆市北碚区城南鑫野汽车维修中心趁被害人蒋某不在之机,将其放在该维修中心的VIVO牌X6型手机1部以及卡包1个(内有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随后,何川通过盗窃的手机登陆蒋某微信,冒充蒋某从古某(蒋某妻子)处骗得被盗银行卡密码,尔后使用盗窃的建设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800元,使用盗窃的工商银行卡取款人民币7200元,并将盗窃的VIVO牌X6型手机销赃获款人民币500元后将上述赃款耗用。2017年7月5日,被告人何川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牌X6型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1260元。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6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川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何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何川退赔被害人蒋某被盗手机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二百陆拾元、被盗现金人民币九千元。三、对被告人何川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以上罚金、退赔款、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