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盈(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盈(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52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之一(海翼大厦一号楼一层、四至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0987X7。主要负责人:傅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平、张艺君(实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盈(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3801室A1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137636-7。法定代表人:卓金本,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盈(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981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