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树德与卢永杰、陈刚、郭军、韩上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德,卢永杰,陈刚,郭军,韩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陈树德,男,1966年6月5日生,住陇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卢永杰,男,1989年3月3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84年6月7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郭军,男,1988年12月4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韩上刚,男,1990年9月4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陈树德与被执行人卢永杰、陈刚、郭军、韩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06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卢永杰、陈刚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14220元)、申请执行费161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卢永杰名下的甘J931**小汽车在另案中已查封,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卢永杰、陈刚的银行账户。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韩上刚、郭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韩上刚与郭军各履行4万元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款由卢永杰与陈刚承担,韩上刚与郭军已按期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再无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陈树德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卢永杰、陈刚、郭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将卢永杰、陈刚移送公安机关协查临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全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