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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勤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勤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381号罪犯朱勤伟,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勤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勤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1月29日被交付执行。2015年2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36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朱勤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7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勤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改造积极分子1届。另查明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勤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勤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36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逸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