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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忠明、林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忠明,林秀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841号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东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忠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林秀凤,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忠明、林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池 来源:百度搜索“”